电机振动 发表于 2019-6-11 11:14

关于船舶噪声问题探讨(二)

  本篇主要介绍船舶噪声的相关规范。噪声规范中,最重要的就是MSC.337(91)—Code On Noise Levels On Board Ships。该规范包括在SOLAS第Ⅱ-1/3-12条款中,于2014年7月1日生效,属于强制满足的范畴。

  规范目的
  规范第一章的1.2小节,阐述了制定该规范的目的:
     (1) 提供船员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便于他们语言交流、听见各种报警声、以及使得在控制室、驾驶室、值班处所的人员,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来保持头脑清醒,和执行各种操作。
     (2) 避免船员因过大噪声而导致听力损失。
     (3) 提供船员良好的休息环境,保证一定的舒适性。
  搞清楚规范的目的是什么,有助于更好地去理解规范的内容。

  适用范围
  规范适用于2014年7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总吨大于1600新造船。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特种船不适用本规范,例如:渔船、铺管驳船、起重驳船、打桩船、挖泥船、军船等。另外有一点,该规范适用于客船,但不适用于客舱、和乘客处所。

  如果个别处所,即使采取了可行的降噪措施,也无法满足规范要求,在挂旗国当局同意的情况下,允许豁免,但是船员居住舱室,不在豁免范围。

  噪声要求
  根据总吨大小,规范的噪音衡准值(dB(A))分成了两个区间:
  除了上述要求,规范还要求居住处所之间的舱壁和甲板结构的隔声特性满足下列计权隔声指数(Rw):
  Rw表示的是隔声性能的大小,具体测量方法依据ISO 717-1:1996。为什么需要有这个要求呢?这是因为上述表格中的噪声衡准值,针对的是由船舶正常航行时的设备和推进系统引起的噪声大小,并没有考虑舱室之间的相互影响。为了保证相邻舱室的活动不受影响,就需要规定相邻舱壁和甲板的隔声性能。就像我们在家里,虽然整个家里很安静,但是如果房间之间墙壁和天花的隔音不好,就会导致各个房间互相影响。
  Rw的大小一般都是在实验室测得,生产厂家都会提供相关船舶产品的隔声特性参数,设计者只需按照要求,选择相应的产品和布置即可。舱室之间的隔声性能不需要在试航时验证。

  此外,规范还要求,人员进入噪声值大于85dB(A)的处所时,必须佩戴耳罩,且相关处所的入口需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噪声测量
  噪声测量需要在海上试航时进行,海况要求小于4级风、浪高小于1m,水深不小于5倍吃水。测量时要求船舶保持正常服务航速直线航行,且主机功率不小于80%MCR(Maximum Continuous Rating)。对于带有DP(Dynamical Positioning),且正常作业时需要长时间使用DP的船舶,还应进行DP模式下的噪声测量。测量时DP推进器应保持不小于40%的最大推进功率。

  噪声测量时,所用测量仪器的麦克风高度应在1.2m(坐姿)至1.6m(站姿)之间。对于大型处所,应测量多处取最大值,测量间隔不小于2m不大于10m。

  船员的居住舱室,由于距离噪声源较远,通常噪声较小,并不要求测量所有居住舱室,但不应小于居住舱室总数的40%,具体测量位置需提交船级社或者挂旗国认可。

  最后,噪声测量结束后,应提交相应的报告给船级社或挂旗国审核。

  其它噪声规范
  除了MSC.337(91)之外,各家船级社都有自己的噪声规范,满足相应规范后,可以得到相应的入级符号,属于船舶舒适性范畴,船东可以根据需要志愿满足。货船具备舒适性入级符号的较少,但对客船来说基本是标配,因为MSC.337(91)不适用于乘客处所,船东都会选择申请相关入级符号来保证乘客的舒适性。例如,LR的舒适性符号有PCAC(Passenger and Crew Accommodation Comfort),或者可以仅满足PAC(Passenger Accommodation Comfort)、或CAC(Crew Accommodation Comfort),在入级符号后面还会表明1、2、3等级,等级1最高、相关要求也越高。这些入级符号需要满足振动和噪声的相关规范要求,噪声方面与MSC.337(91)类似,主要包括噪音衡准值(dB(A))和计权隔声指数(Rw),规范要求比MSC.337(91)更高,并且增加了乘客处所的相关要求。

  另外,有些挂旗国对噪声也有相关要求,还有部分港口对停靠船舶传到码头上的噪声也有要求,这些情况都较少,本文不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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